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26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壹萬伍仟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
幣壹仟元,尚需補繳新臺幣伍仟柒佰貳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
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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