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簡字第31號
原 告 何祥華
被 告 黃和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原告嗣後始具狀向本
院陳報其尋獲兩造討論被告積欠原告借款及原告向被告催討
借款之錄音光碟一份,本院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書記官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