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勞訴字第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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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勞訴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勞訴字第三九號
原告癸○○
己○○丙○○丁○○子○○庚○○辛○○乙○○壬○○戊○○右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馨慧 律師住台北市○○路○段○○○號七樓複代理人 李貞儀 律師住台北市○○路○段○○○號七樓被告台灣時報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 律師住高雄市○○區○○○路○○○號訴訟代理人 蘇榮達 律師住高雄市○○區○○○路○○○號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事實理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信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書記官李梅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J7H;附表:
┌────┬─────────────┬───────┬───────┬────────┐││││││├────┼─────────────┼───────┼───────┼────────┤│原告姓名│金額(積欠工資或資遣費)│利息起算日│原告供擔保金額│被告預供擔保金額│├────┼─────────────┼───────┼───────┼────────┤│癸○○│30,595×1/30×32=32,637│年5月日│11,000│32,637│├────┼─────────────┼───────┼───────┼────────┤│己○○│29,705×10=297,050│年3月4日│99,000│297,050│├────┼─────────────┼───────┼───────┼────────┤│丙○○│32,104×(9+10/12)=315,699│年3月日│106,000│315,699│├────┼─────────────┼───────┼───────┼────────┤│丁○○│31,954×(10+11/12)=198,097│年3月日│117,000│348,831│├────┼─────────────┼───────┼───────┼────────┤│子○○│32,564×(6+1/12)=198,097│年3月日│66,000│198,097│├────┼─────────────┼───────┼───────┼────────┤│庚○○│31,759×5=158,795│年3月日│53,000│158,795│├────┼─────────────┼───────┼───────┼────────┤│辛○○│32,765×(11+4/12)=371,337│年4月7日│124,000│371,337│├────┼─────────────┼───────┼───────┼────────┤│乙○○│33,073×(4+11/12)=162,609│年3月日│54,000│162,609│├────┼─────────────┼───────┼───────┼────────┤│壬○○│31,610×(6+10/12)=216,002│年3月日│72,000│216,002│├────┼─────────────┼───────┼───────┼────────┤│戊○○│39,493×(8+5/12)=332,391│年3月4日│111,000│332,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