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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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消費借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四一號
原告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事件,因被告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次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張恩賜~B法官許秀芬~B法官戴博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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