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消費借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四一號
原告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張恩賜~B法官許秀芬~B法官戴博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