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更(一)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八號
上訴人國防部軍務局法定代理人 龐豫銅 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 律師被上訴人即丑○○○(即楊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即庚○○(即 楊國 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即己○○(即楊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壬○○被上訴人癸○○被上訴人辛○○被上訴人子○○
樓被上訴人戊○○被上訴人寅○○○被上訴人丁○○○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丙○○右十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姜鈺君 律師
俞兆年 律師當事人間因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俞慧君
法官黃莉雲法官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官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