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三一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 李界木 即科學工業園區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陸拾捌萬元,折合銀元叁佰貳拾貳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貳仟貳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玖萬陸仟捌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