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陳鴻斌
法官林誌誠法官姚銘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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