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1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佔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佔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緣受刑人甲○○因於95年3月間起至同年7月3日止犯竊佔罪,經本院以96年度斗簡字第69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67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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