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22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三六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減刑等罪,分別減為如附表「減刑刑期」欄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時間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以如附表所載案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查其犯罪時間均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核無不合,所聲請減刑之罪應分別減刑如附表「減刑刑期」欄所示,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仍照原確定判決及定應執行刑裁定之標準定之。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附表┌───────┬─────────────┬─────────────┐│編號│一│二│├───────┼─────────────┼─────────────┤│罪名│竊盜│同左│├───────┼─────────────┼─────────────┤│宣告之主刑│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同左│├───────┼─────────────┼─────────────┤│犯罪日期│95年11月8日│96年1月29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95年度速偵字第1536號│96年度速偵字第12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簡字第7027號│96年度簡字第775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月5日│96年6月27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6年2月8日│96年9月17日│├─┴─────┼─────────────┼─────────────┤│減刑刑期│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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