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5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25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254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6號(現另案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17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將犯罪事實一部分補充更正為「甲○○前於民國90年間,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1年7月21日因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復於受上揭強制戒治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5年8月間,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緝字第4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其前曾因犯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0年度聲字第59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2年4月確定,於94年4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仍未戒除毒癮惡習,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6月8日7時30分許,在其位於臺南縣○○鄉○○○街○○巷○弄○○號之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未據扣案)內燒烤後吸食其煙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20時20分許,在臺南市○○路與青年路交叉路口,另因毒品案為警通緝到案時,警方經同意後對其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外,其餘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自93年1月9日施行,其中第20條、第23條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序,區分為『初犯』及『5年內再犯』、『5年後再犯』。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者,因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既已無法收其實效,爰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至於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後再犯』者,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以足以遮斷其施用毒品之毒癮,為期自新及協助其斷除毒癮,仍適用『初犯』規定,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程序。從而依修正後之規定,僅限於『初犯』及『5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倘被告於5年內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3次(或第3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年以後,已不合於『5年後再犯』之規定,且因已於『5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該條例第10條處罰(最高法院95年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1年7月21日因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復於受上揭強制戒治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5年8月間,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緝字第
4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按,是本件被告雖係於受前揭強治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後,再犯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惟因前述5年內曾另再犯施用毒品罪名而屬三犯,依法仍應予追訴。故本件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毒品,復進而施用,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查被告前曾因犯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定應執行刑為2年4月確定,於94年4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按,故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前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強制戒治等處分執行完畢後,仍未能深切悔改,戒除毒癮,可見其並無悔意,且戒癮之意志力薄弱,惟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