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914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89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4年7月7日起至134年7月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乙○○於94年7月11日邀同第三人甲○○為連帶
債務人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1,24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14年7月11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97年7月11日②97年4月1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912,81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2件、約定書2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各2件、放款帳戶利率查詢1件、經濟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91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941│建│71.65│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91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屋│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001│88│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2層樓房│37│38│5.│80│平│加強│6.│平│全部│││4│大安街124巷8│南區海東│加強磚造│.6│.0│28│.9│方│磚造│52│方│││││號│段941地││0│4││2│公│││公││││││號││││││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