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再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畜牧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再審聲請人甲○○即受判決人上列聲請人因違反畜牧法案件,對於本院九十六年度聲再字第69號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所定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21條分別定有明文。因此聲請再審係以經判決者為限,並不包括裁定在內。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甲○○係以不服本院九十六年度聲再字第69號之裁定聲請再審,揆之上開說明,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