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減為拘役參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公共危險等2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及現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周宛瑩附表:
┌──────┬────────┬────────┐│編號│1│2│├──────┼────────┼────────┤│罪名│肇事逃逸罪│不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拘役75日│├──────┼────────┼────────┤│犯罪日期│95年3月19日│96年3月17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5年度偵│高雄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6319號│字第10716號│├───┬──┼────────┼────────┤││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交上訴字第│96年度交簡字第││││8號│1847號││事實審├──┼────────┼────────┤││判決│96年03月28日│96年05月28日│││日期│││├───┼──┼────────┼────────┤││法院│最高法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台上字第│96年度交簡字第││││3306號│1847號││判決├──┼────────┼────────┤││確定│96年06月21日│96年8月13日│││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4│刑法第185條之3│├──────┼────────┼────────┤│減刑後刑度│有期徒刑6月│拘役37日│├──────┼────────┼────────┤│備考│高雄地檢96年度執│高雄地檢96年度執│││字第9288號│字第12365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請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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