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2586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訴訟代理人 陳郁杉
被 告 畢效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
1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各1份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