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交簡字第112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豐交簡字第1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錡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175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錡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壹
年。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詳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爰審酌被
告肇事後逃逸,置他人生命安危於不顧,具可責之情形,應
予非難;惟衡其事後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臺中市潭子區
調解委員會調解書1紙在卷可稽,併斟酌其犯後坦認犯行,
尚見悔意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憑,其因一時失慮
,致罹刑典,經此次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後,信被告
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
,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
之4、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金池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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