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5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坤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浤海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3,95
7元,應徵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