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53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一霖
被 告 劉宗倫
翁添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宗倫、翁添貴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原
告起訴時已繳之2,870元,本件尚應補繳17,9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17,9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