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341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被 告 魏慶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7日所為
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劉嘉「獎」
記載,應更正為劉嘉「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