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北小字第243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
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零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零柒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范智達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0元
合計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簡素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