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243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北小字第243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
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零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零柒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范智達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0元
合計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簡素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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