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28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張奕群 律師
楊振芳 律師被告 呂金發 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贓物等案件(100年度易字第53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之頸椎曾開刀,現頸椎中之鋼釘刺激到神經,導致右手臂麻痺、疼痛,且所患之皮膚病經塗抹看守所醫師開立之藥膏仍無成效,有保外就醫之必要;另被告開設之藥燉排骨店於羈押期間雖交由其兄掌理,然其兄並無專業,導致生意每況愈下,若無法由被告接手,勢將倒閉,爰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呂金發因贓物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5月5日執行羈押。茲被告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0年8月4日借提後,認另案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自該日起已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執行羈押,有該院100年度訴緝字第25號案件押票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是被告已非本院羈押中之刑事被告。從而,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吳芙如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