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38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38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3852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郭秀琪 債務人 陳洪麗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捌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臺幣肆佰元,延滯三個月者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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