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重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原告 王建斌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 律師被告 王寶珠 訴訟代理人 姜承穎 被告 王元宏
王以琳 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淑芬 被告 陳高 前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 律師複代理人 梁順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三編號⒎⒏⒐、附表四編號⒓分割方法欄關於「分由被告王寶珠、王元宏、王以琳、陳淑芬按實際繼承比例15/36、5/36、5/36、5/36之比例保持共有」記載,應更正為「分由被告王寶珠、王元宏、王以琳、陳淑芬按實際繼承比例15/36、5/36、5/36、5/36之比例保持共有,即按應有部分比例1/2、1/6、1/6、1/6之比例保持共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書記官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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