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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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再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105號再審聲請人 周金鍊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 許素晴 、 蔡泰山 、 陳健維 、黃英梅、 盧文欽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7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再審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表明再審之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敘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而言,否則其聲請即屬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最高法院60年度台抗字第688號、64年度台聲字第76號判例參照)。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7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於訴狀敘明前揭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何款或同法第497、498條之再審事由,僅泛稱:法院都沒有傳證人 張茂楠 來開庭云云(見本院卷第2頁),依前揭說明,顯難認其再審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楊絮雲法官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書記官柳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