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7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怜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書記官黃稜鈞附件:
(一)債務人稱於民國98年7月起再次與各債權銀行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達成每月還款近新臺幣(下同)15,000元之協議等語,請分別詳列各家債權銀行每月還款之金額若干元,並釋明債務人與債權人清冊上所載之花旗(台灣)銀行、聯邦商業銀行及永豐銀行是否有達成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如有,每月還款金額若干元?如無,未達成協商之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稱罹患顱內脂肪瘤及中風,每月額外支出醫療費用2,000元,請提出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支出等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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