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重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8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原告 王建斌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 律師複代理人 黃昭雄 律師被告 王寶珠
王元宏 王以琳 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淑芬 被告 陳高 麵前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 律師複代理人 梁順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書記官黃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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