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二六二號聲請人 余嘉男 訴訟代理人 林恩宇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杜瑞奎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十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三九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三九九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對之聲請再審,係以:伊係對本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五九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非以本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九○四號確定裁定為再審標的,原確定裁定錯置伊聲請之再審標的,因而誤認伊未繳交裁判費,以再審聲請為不合法而裁定駁回,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為其論據。並提出民國一○三年一月二十日本院收受之再審聲請狀為據。
查聲請人主張其之前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係聲請人前對本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五九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所繳納之費用乙節,該聲請業經本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二八號裁定駁回。原確定裁定以: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五七號、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七九號、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六八二號、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九○四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聲請並非合法,爰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聲請意旨指摘原確定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沈方維法官簡清忠法官吳惠郁法官蔡烱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