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48號
原告 莊春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家宏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
示之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書記官謝婷婷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001
109年6月23日
1,200,000元
110年6月22日
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