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48號

原告 莊春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家宏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

示之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書記官謝婷婷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001

109年6月23日

1,200,000元

110年6月22日

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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