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180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林泳宏
被 告 呂俊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肆仟零玖拾柒元,自民國一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七0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臺幣肆仟壹
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臺幣柒仟柒佰貳
拾貳元,自民國一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