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簡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1072號

原告 王連成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

複訴訟代理

黃慧敏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 劉溫記 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惟原告於起訴時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書記官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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