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小字第41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花小字第412號
原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鳳林分院
法定代理人  張仁義
訴訟代理人  劉世龍
        院醫企室)
被   告  杜伯祥杜文秀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花小字第412號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中華民
國110年8月3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黃慧中
  通 譯 鐘偉群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於被繼承人杜文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
留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43,137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於被繼承人杜文秀所留遺產範圍內負
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黃慧中
法官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
「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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