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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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566號
原 告 何牧珉
被 告 柴斯理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日
裁定命原告於當日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
原告逾所命補繳期間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及答
詢表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