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47號上訴人綠色四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慶鵬 被上訴人 陳子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2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被上訴人陳明其原所擔任之董事為無給職,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
820號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研討結論均可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