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25號上訴人即被告生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錫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招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叁拾玖萬柒仟陸佰零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壹仟玖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書記官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