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153號上訴人創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麗雪 被上訴人 邵澤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年度建字第15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30,1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2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鄭淑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