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38號原告 李嗣弘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周坤元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柒拾伍萬壹仟零玖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柒仟玖佰貳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柒仟肆佰貳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