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57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慈慧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民國102年7月15日之陳報狀底僅蓋送達代收人印章,惟聲請人尚未委任代理人,請提出委任狀正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