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3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5月25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務必到庭陳述,以維護自身權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柯盛益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書記官洪生輝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