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醫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醫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醫字第11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度醫字第1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189,2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3,7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甯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書記官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