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認領無效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78號反訴原告即本訴被告 林亭余 兼法定代理人 林美吟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顏志恒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5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404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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