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58號原告尚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貴烽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1,0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