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0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宸緯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宸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一○○年四月十一日以法授矯字第一○○○一○五一○四號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按,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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