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九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全威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琴
訴訟代理人 莊永全
右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於庭期日就原告所提薪資計算方式提出準備書狀答辯並聲明證據,逾時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規定即不得再為主張,
應認被告之主張為真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王貞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劉瑞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