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度訴字第1167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3年度訴字第1167號

抗告人 林世傑

訴訟代理人 朱宏杰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間醫療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1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訴字第116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林妙黛

法官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

書記官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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