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72號上訴人即被告宏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9月15日裁定,限其於收受補費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9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附卷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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