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68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林弘彬
被 告 陳玟伶
被 告 陳冠華
兼法定代理 陳冠竣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玟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玟伶等間清償債務,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3,902元,應徵第1審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尚有50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