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小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小字第1000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因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宗霖 (原名
李志成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9,611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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