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2年度原潮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原潮小字第1號原 告 吳政崴 法定代理人 吳宏郡 簡雅齡 被 告 高美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一0三年一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整在本院潮州簡易庭,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