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2年度原潮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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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原潮小字第1號
原   告  吳政崴
法定代理人  吳宏郡
       簡雅齡
被   告  高美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
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一0三年一月十三日上午十
時十分整在本院潮州簡易庭,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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