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520號
原 告 黃松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邑營造有限公司、 沈佳川 間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80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