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聲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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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聲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陶清春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陶清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陶清春前犯重傷害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9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5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8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張盛喜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書記官熊惠津